依据《省政府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实施意见》(苏政发〔2008〕44号)、《江苏省廉租住房保障办法》(省政府令第50号)等文件要求,为了让更多的城市中、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得到基本住房保障,现决定进一步扩大我区(淮城镇、城东乡)住房保障范围,具体保障范围如下:
一、廉租住房保障范围
低收入线标准由现在的人均520元/月扩大到580元/月,同时住房困难标准和住房保障面积标准维持不变,为人均15平方米。
(一)廉租住房租赁补贴。廉租住房租赁补贴每平方米补贴标准仍保持不变: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8元/月,其他城市低收入家庭6元/月。
(二)廉租住房实物配租。对享受廉租住房租赁补贴满1年以上的无房在保家庭采取实物配租方式给予保障。
二、经济适用住房保障范围
扩大经济适用住房保障范围由原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至中、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并根据上年城镇人均收入标准,确定2011年经济适用住房低收入标准线为人均月收入1100元,住房困难标准为人均15平方米,住房保障面积为人均15平方米。凡拥有我区淮城镇、城东乡城市户口并居住2年以上、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不足15平方米、人均月收入不足1100元的家庭,均可申请购买一套经济适用住房,保障面积内的部分按经济适用住房价格购买,保障面积标准外的部分按商品住房价格购买。
三、公共租赁住房保障范围
条件成熟时,对不符合廉租住房条件又买不起经济适用住房的城市中、低收入家庭,供应由政府投资的公共租赁住房。具体标准暂定如下:人均居住建筑面积不足15平方米,人均月收入不足1200元的淮城镇、城东乡城市户口住房困难家庭、外来务工人员和新就业人员。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标准为:成套住房每平方米6元/月,其他住房每平方米4元/月。
二〇一一年十一月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