楚政发〔2010〕120号
依据《省政府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实施意见》(苏政发〔2008〕44号)、《江苏省廉租住房保障办法》(省政府令第50号)及省住房保障三年行动计划要求,结合我区2009年度城市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和人均居住水平,现将楚州区2010年度可享受住房保障政策的城市家庭低收入标准及住房困难标准公布如下:
一、家庭低收入标准:家庭人均收入低于520元/月(含);
二、家庭住房困难标准:家庭人均居住建筑面积低于15平方米(含);
三、住房保障标准:按人均居住建筑面积15平方米(城镇低保住房困难家庭8元/平方米、城镇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6元/平方米)进行差额补贴。
二〇一〇年六月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