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楚州区廉租住房管理办法试行

 
时间:2008年12月08日 信息来源:不详 点击: 字体:
 

第一条  廉租住房实物配租对象,是指楚州(淮城镇、城东乡、经济开发区)城区范围内已经登记为廉租住房租赁补贴保障对象的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无房家庭和人均建筑面积5以下住房困难家庭,优先面向孤、老、病、残等特殊困难的无房家庭。

第二条  实物配租以家庭为单位,在第二条规定范围内的家庭,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均可申请实物配租。

(一)年满60岁的孤、老特殊困难家庭;

(二)残疾、患重大疾病、丧失劳动能力等(附见1)特殊困难家庭;

(三)连续享受城市最低生活保障2年以上的家庭。

具备(一)或(二)条件之一的家庭和无房家庭优先安排,其他符合条件的家庭较多时,通过公开摇号决定资格。

第三条  申请实物配租家庭人口的核定以民政局认定的城镇低保家庭的人口为准。

  第四条  廉租房面积及租金标准如下:

  (一)单套建筑面积为5060平方米或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不超过15平方米。

  (二)保障面积标准内的租金标准为现公有住房租金标准的50%,超出保障面积标准的部分执行现公有住房租金标准,租金以建筑面积进行计收。(2

  第五条  廉租房申请程序如下:

  (一) 申请。

申请人向户口所在地居委会提出书面申请。申请时应当由户主作为申请人,户主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可由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其他家庭成员作为申请人。申请人到居委会领取《楚州区廉租住房实物配租申请审批表》(以下简称“审批表”)如实填报家庭的基本情况,并提交下列材料原件及复印件:

1、《楚州区廉租住房实物配租申请审批表》;

2、家庭全部实际居住人口的身份证、户口簿、婚姻状况证明;

3、《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

4、房屋租赁证、所在单位或者居住地居委会出具的住房情况证明;

5、孤、老、残疾、患重大疾病、丧失劳动能力等有效证明;

  6、合法有效的家庭成员之间的赡养、抚养、扶养关系证明;

7、委托代理人办理的,需提交由全体家庭成员签名的书面委托书和代理人身份证明;

8、减免租金申请;

9、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二)受理、初审、审核、公示。

1、居委会在收到申请表和申请材料后向申请人出具收件单,并报区住房保障中心录入《江苏省住房保障管理系统》。

2居委会应当自受理之日起30日内,对是否符合规定条件提出初审意见,并在辖区内进行公示,公示期限为10日;公示后由居委会将申请材料、初审意见和公示情况一并报送区住房保障主管部门。

3区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15日内,将相关情况录入《江苏省住房保障管理系统》,并对申请人家庭是否符合规定条件提出审核意见

4经审核,符合规定条件的,由区住房保障主管部门予以公示,公示期限为15日;经公示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由区住房保障主管部门作为廉租住房保障对象予以登记,书面通知申请人。

经审核,不符合规定条件的,区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说明理由。申请人对审核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区住房保障主管部门申诉或提请行政复议。

  (三)轮候。

1、区住房保障中心根据廉租住房房源情况、申请条件、住房困难程度和申请顺序等因素确定公开摇号批次,确定申请人实物配租排序。

  2、区住房保障中心按申请人实物配租排序安排实物配租住房。申请人无正当理由放弃选房的,或者拒绝接受实物配租轮候资格,由后续申请人依次递补。

  3、在轮候期间,申请人家庭的收入、人口、住房等情况发生变化,申请人应当及时告知所属社区居委会并由社区居委会报区住房保障主管部门,由区住房保障主管部门会同淮城镇、城东乡和民政部门及社区居委会及时对申请人家庭的变化情况进行核实,做出变更登记或取消其轮候资格等决定。

(四)签约与配租。

经轮候取得实物配租资格的申请家庭,应及时到区住房保障中心签订廉租住房租赁合同。程序如下:

1、接到实物配租通知的家庭,应当由申请人到区住房保障中心签订《楚州区廉租住房实物配租协议书》,经区住房保障主管部门鉴证后生效。合同应根据本细则制定,应载明实物配租住房租金标准、租金支付方式和时间、租赁期限、腾退住房方式及违约责任等内容。

2、区住房保障中心对轮候到位的家庭签发《实物配租入住通知书》。

3、申请人持身份证和合同办理入住手续,到区住房保障中心领取住房钥匙,交接室内设施。实物配租住房住户应当遵守小区物业管理规定,缴纳物业管理费用。

(五)租金计收与减免。

1、实物配租面积为保障家庭现住房面积与保障面积标准的差额。租金按照配租面积和租金标准确定。超出保障面积标准的部分,执行现公有住房租金标准。区住房保障中心负责收取租金。

2、对符合第三条(一)或(二)条件之一的家庭,可以申请减收保障面积标准内的50%的租金。

(六)复查与退出。

1、区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在每年度的十一月份对实物配租家庭的成员、住房、收入等情况会同淮城镇、镇民政部门及社区居委会进行复查。

  2、取得实物配租住房的家庭,每年的十月份前应当向居住地的社区居委会如实申报家庭收入、家庭人口和住房变动书面情况,社区居委会对其申报情况进行核实。区住房保障主管部门会同淮城镇、城东乡和民政部门及社区居委会对实物配租住房家庭的收入、住房、家庭人口等情况进行审核,并按以下规定处理:

  (1)经审核符合条件的,重新签订租赁合同;

  (2)经审核家庭收入、人口、住房等情况发生变化,不符合原核定保障标准、方式,但仍符合其他保障标准、方式的,按对应的保障标准、方式调整;

  (3)经审核不符合实物配租条件的,取消其资格。

3、申请实物配租的家庭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由区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取消其资格:

  (1)被民政部门取消低保资格的家庭;

  (2)购买或通过其他途径取得住房的;

  (3)无正当理由连续6个月以上(含6个月)未在所承租的廉租住房居住的;

  (4)无正当理由累计6个月以上(含6个月)未缴纳廉租住房租金的;

  (5)申请人擅自将租住的住房转让、转租、出借、调换的;

  (6)擅自对实物配租的住房进行装修和扩建、改建、改变房屋结构和用途的;

7)故意损坏实物配租的住房及其附属设备的;

8)违反政府其他有关规定的。

4、承租家庭不再符合实物配租条件的,户主应当自发生变化之日起10日内向所在社区居委会报告,由社区住房保障服务窗口向区住房保障主管部门报告,区住房保障主管部门会同淮城镇、城东乡和民政部门进行核查,作出变更或取消廉租住房实物配租资格的书面处理决定。

  5、实物配租家庭主动申请退出实物配租资格的,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1)向社区住房保障服务窗口提出书面申请,签署意见后报区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审核;

  (2)办理退出实物配租住房保障手续的,应当停止使用并结清自来水、电、电视、电话、物业及其他应当由承租人承担的相关费用。

  6、经核查,决定收回廉租住房的,由区住房保障中心书面通知承租家庭,限期1个月内退出廉租住房。暂时无法腾退的,给予6个月的过渡期,过渡期内按市场租金标准计租。过渡期满,仍不腾退实物配租住房的,载入其个人诚信不良记录,承租人在超期居住期间超期居住退房后5年内不得申请住房保障。

  承租人拒不执行,逾期仍不腾退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执行。

  第七条 承租人应当承担下列义务:

  (一)按照《廉租住房实物配租协议书》约定的租金、期限和方式向住房产权人区住房保障中心交纳租金等各项费用。

  (二)保证房屋及其设备完好并合理使用。因使用不当或人为原因造成房屋及其设备损坏的,承租人应当负责修复承担修复相关费用。

  (三)及时向供水、供电、有线电视、电话、物业管理等单位申请办理开户和变更手续,并承担相关费用。

  第八条  新建的实物配租住房交付使用时,应当具备基本居住条件。

  第九条 新建及回购的实物配租住房,其产权由区住房保障中心负责申请登记和管理:

  (一)实物配租住房租金收入管理;

  (二)实物配租住房的日常管理(包括房屋修缮养护、设备维修更新、房屋空置期间管理)等;

  实物配租住房租金收入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专项用于廉租住房维护和管理。

  第十条  申请人以虚报、瞒报情况或提供虚假证明材料等手段取得实物配租资格的,由区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取消其资格,并收回房屋,并按同期市场租金标准追缴占用期间的房屋租金。对出具虚假证明的组织和个人,由区住房保障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员的责任。

  第十一条 申请人及其他家庭成员对申请实物配租住房保障工作中的行政管理行为不服,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

第十二条  本细则由区住房保障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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